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一名供電所長酒後撒潑,擅自拉閘停電,導致全縣數千名用戶無電可用。目前,鶴壁供電公司已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不過,此事的追責不能僅止於此,還要追問這些責任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通報,11月2日,鶴壁淇縣供電公司朝歌供電所所長楊樹森、員工王海笑等6人,在個人消費時,與用電客戶發生糾紛,擅自給用電客戶停電,嚴重違反了《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十不准”》,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楊樹森撤職、行政記大過處分,黨內嚴重警告並扣罰績效獎金6個月;給予王海笑待崗、留用查看2年處分,扣發績效獎金6個月。其餘相關責任人及上級主管部門責任人也被分別給予處分。
  這份通報對事情經過一筆帶過,讓人難以感受到此事性質之惡劣。據媒體報道,當日,這位供電所長和手下5名員工在某KTV消費後,與經營者發生糾紛,遂酒後進行打砸,更無緣無故拉閘停電,導致縣城大面積停電,涉及3000到5000戶居民商戶,停電時間長達6個小時。
  說停電就停電,“電老虎”好不霸道。事情發生後,國家電網河南公司和鶴壁公司當晚就派出了調查組,除對當事的6名責任人給予黨政處分外,還對其上級管理部門淇縣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處理不能說不迅速、不嚴厲,但這就夠了嗎?
  不妨來翻一翻法律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電力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翻翻過往案例。2003年,廣西博白縣電業公司一名“老供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原因是其在農網改造施工中,未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擅自停電7小時,給當地一家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因此,不論從法律規定,還是過往案例看,對此事的處理絕非處分幾個人那麼簡單。應當問一問,這幾個人的行為到底影響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損失?是否已構成犯罪?可惜,在情況通報中,找不到答案。其中僅僅輕描淡寫的一句“給客戶的正常用電造成了不應有的影響”,恐怕不能服眾。
  鶴壁供電公司通報稱,將汲取教訓立即開展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秉承“你用電,我用心”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服務。那麼,在此之前,是否能先用心地告訴公眾:除了黨政處分外,這幾個人是否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原標題:供電所長霸氣側漏與KTV糾紛悍然拉閘致5千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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