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王永吉)註冊公司取消最低資本限制、用工單位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將影響招標採購、禁止將應當公開事項定為國家秘密……進入3月,《公司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關於建立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
  註冊公司取消最低資本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根據本次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修改後的《公司法》自今日起實施。
  修改後的《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同時,《公司法》還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此外,修改後的《公司法》還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為適應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24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也將自今日起施行。《決定》共計十三項,涉及三個司法解釋。《決定》第十三項特別強調,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決定。
  用工單位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由人社部制定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的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同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規定》還具體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進一步規定了在勞動合同解除、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繳納中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在勞務派遣一系列法律出台後,一些用人單位將勞務派遣用工轉為承攬、外包等形式,意圖規避法律的制約。為此,《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記錄將影響招標採購
  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對《關於建立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進行修訂,《規定》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
  《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還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佈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併在公佈後一個月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規定》明確,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 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規定》指出,不良記錄公佈事項包括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判決和處罰決定文書、公佈起止日期等信息。
  《規定》還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互相通報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
  應當公開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也將自今日起實施,《條例》明確,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條例》指出,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條例》規定,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註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誌作出變更。
  《條例》明確,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3月15日起網購七天內可有理由退貨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四類商品除外。該法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根據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為貫徹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工商總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同時制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3個新規章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也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期出台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則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此外,根據新發佈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工商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商品質量進行抽檢,不得向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用。(完)
  (原標題:一批法律法規今起實施 註冊公司取消最低資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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